近年来,商标抢注的案件越来越多,除了商标被恶意抢注情况外,绝大多数商标被抢注的原因都是商标使用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这些企业或者说商家,没有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等到商标遭人抢注才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
那么,在商标遭他人抢注之后,我们该怎么做?
因为我国商标注册施行在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一或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意味着此时我们再申请注册商标是不被允许、不被通过的,在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主张权利。
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为了避免用户恶意异议商标,商标局对于商标异议增设了一定的条件,给予用户更加公平竞争的机会。
与此同时,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如果我们发现被恶意抢注的商标正处于初审公告期,那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其注册使用。
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的绝对理由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包括: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
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如果我们发现该恶意抢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主张权利时应准备的证据
但无论是通过哪种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都应该准备好证据,这些证据应该侧重于:
第一,商标持有人主观上恶意抢注的证据,例如双方关于争议商标的购销合同、往来信件等;第二,我方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例如我方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单据,有关于商标的合同、发票等。
我们所列举的证据都应该充分、完善,切勿东拼西凑或提交公信力不足的证据。
关于公信力不足一点,我们如果提交的证据中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书、有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自然是具有强公信力的;如果我们提交的是与小微型公司的购销合同、自己公司留存的档案等,其具备的公信力自然不足。
以上就是应对商标抢注的两种常用方法,关于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如果大家还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可免费咨询企服快车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如果大家商标法的相关内容或程序不够熟悉,建议大家在提交商标异议或者商标无效申请时,最好先咨询专业的人事,了解清楚其中的注意事项,或是直接委托给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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