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税收而言,我们常常听到“偷税漏税”的说法。那么,偷税有什么不同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依据?这篇文章将带你体验这一切!就税收而言,我们常常听到“偷税漏税”的说法。那么,偷税有什么不同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依据?以下,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解读!
偷税罪和逃税罪一样吗?当前,我国的偷税罪已经被偷税罪所取代。一般而言,“偷”就是把属于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对于税收问题,应纳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偷税漏税的原因是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偷税不同于一般定义中的盗窃。新刑法采用了“偷税”的表述。偷税罪由偷税改为偷税,偷税改为偷税。偷税行为定义为“经营者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不申请”。
这种一般的叙述显然比旧的要求更加广泛,更加迷你,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评价。特别是“经税务机关依规发出追讨通知书后,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被行政处罚的,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偷税罪的酷刑可用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根据盗窃快乐金额的不同,本条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关:“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局处以二次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关: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30%以上,偷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级别的偷税金额只能在本级量刑范围内量刑,不能随意交叉,否则会造成轻度或重度量刑。
2、由于偷税犯罪的贪婪性,本条要求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应当在各级量刑范围内被判“偷税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决,不能有选择性,以免逃税者钻空子。
3、对单位偷税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处以罚款后,对部门负责人一般只判自由刑,并不同时处以罚款。这一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4、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总额。根据处罚理论,如果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执行偷税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但未被处罚,则应视为犯罪行为的持续情况。累计计算犯罪金额,按一罪并罚,不适合数罪并罚。相反,如果侵权人数次或者一次受到税务局或者司法部门的处罚,其金额不能累计计算和处罚。另外,举报偷税漏税也会有奖赏!根据检举案件追回的税金金额,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是明确的:
(一)收回的税金不足一万元,奖金不足1000元;
(二)追讨税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30000元以下。
三是收回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税款,在收回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是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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