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重要税务案件的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布。
据统计,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规定,促进依法治税。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加强了税务机关重要税务案件的审理,合理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有效维护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管理体系不断优化。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落实《意见》,逐步完善税务执法方法,严格执行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要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准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办法》的部分规定。
《办法》改变了制定目地、保密规定、审理范围等方面。
(一)调整《办法》制定目地
重要税务案件审理是贯彻落实《意见》中关于提高税收执法方法、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税务局精准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实落实《意见》相关要求,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一条改为《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务局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完善税收执法方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推进科学精准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二)改变保密规定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完善纳税人个人信息安全等制度,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乱用等条件。
为了连接民法相关规定,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改为“参与重要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我国的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对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三)调整审理范围
第一,根据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后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现象,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司法监察机关规定出示评估建议的案件”修改为“应当监督、司法部门规定出示评估建议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的顺序。
二是为落实《意见》关于进一步顺利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需要,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加入一个案例,作为第二个案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重要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部门已立案纳税违法行为;(二)公安机关未立案纳税违法行为,但被捕对象为逃亡(失联)公司,涉嫌犯罪;(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情况”。本案不纳入重要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税务稽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后,将其依规移送公安机关解决,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本案不纳入重要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税务稽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后,将其依规移送公安机关解决,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
另外,还改变了机构听证的相关描述,确定了审理期限的实施规范,调整了审理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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