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黄某申请的“MCLaren及图”商标与迈凯轮公司注册商标的区别仅在双方商标中“C”字母,企服快车为大写,企服快车为小写。

其时,黄某将该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包括去污剂、上光剂等10类。

在其异议期内,迈凯轮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称,其“McLaren”商标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黄某的商标申请行为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

同时,该公司还认为黄某所申请的“MCLaren”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对此,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并未予以支持。

该案随后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一审审结该案,并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结论。

据一审判决称,黄某申请的“MCLaren”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除锈制剂、地毯清洁剂、鞋擦亮剂商品与迈凯轮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但风玻璃清洗剂、玻璃擦净剂、上光蜡、抛光蜡、上光剂、汽车及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与车辆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考虑到双方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如同时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黄某申请的“MCLaren”商标不应被核准在风玻璃清洗剂等6件商品上注册。

据悉,商评委将就该一审结果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