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时颁发的备案凭证。经营者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宜时,除按规定不需要发放税务登记证外,还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先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布税务登记证原件的悬架,由税务局检查。税务变更的程序和数据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审批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团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为自有财产的,应当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现场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提供相应的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信息、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

7.经营者跨县(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必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国家、地方税务)团本复印件;

8.改制改制企业还必须提供相关改制改制批准原件和影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许多证明材料。

办理初始税务变更手续:

1、自领取工商许可证(含临时工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和团本(经营者领取零食工商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签发临时税务登记和团本)

2、经营者未办理工商许可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当签发税务登记和集团书。

办理初始税务变更手续:

1、自领取工商许可证(含临时工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和团本(经营者领取零食工商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签发临时税务登记和团本)

2、经营者未办理工商许可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当签发税务登记和集团书。

3、经营者未取得工商执照或者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签发临时税务登记和集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