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马德里议定书》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较为简便地进行国际注册。
(一)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以马德里体系某成员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该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该国有住所,或者拥有该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某马德里成员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该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原属国商标注册程序的启动。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马德里体系某成员国启动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原属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本身的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原属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包括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原属国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原属国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程序
在原属国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商标之后,要通过国际注册而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权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在我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
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1)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3)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5)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
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国际注册证》的内容包括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注册日、国际注册到期日期、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
《国际注册证》仅仅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注册成功。
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后,将会依据本国商标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注册或驳回申请都会在驳回期限内向国际局发相应通知,由国际局登记后转发申请人。
3.指定国的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
《马德里协定》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1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
而按照《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的时限延长至18个月。
因此,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马德里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马德里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4.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和效力。
在商标权的存续时间上,根据《马德里协定》第6条的规定,通过《马德里协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20年。
受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其原属国国内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则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
而在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则该注册就与其在原属国的注册没有关系,取得独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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