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年度结算是指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年终结算的,应当办理综合个人所得税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不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综合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报酬收入。综合所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一、本人综合收入应纳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按年计税,如营业收入和个人综合收入为按年计税;二是按月计税;三是按次征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按年计税,即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计算综合收入,即工资和工资收入全部计入总收入;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具体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在扣除20%费用的前提下,将稿酬收入减去70%,即稿酬收入为具体稿费收入方的56%。
然后计算综合收入的应纳税额,即我的综合收入,应纳税额为每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的6万元,以及其特殊扣除、特殊扣除和其他扣除的余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6万元-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税率-快速扣除。
二、年终结算的有关规定。
我的综合收入必须在年底办理最终结算的税务申报。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本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一是从两个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年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第三,纳税年度内的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四是经营者申报退税。
1、本人综合收入年终汇算清缴期限。需要办理综合收入最终结算的,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实施纳税申报表》。有两个以上就职或者担任部门的,选择向其中一个就职或者担任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就职或者担任部门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综合收入的最终结算必须保留备查和提交的材料。办理综合收入最终结算时,应准备收入、专项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保留备查或提交。
3、本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退税要求。如果我处理最终结算退税或义务人为纳税人处理最终结算退税,税务局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退税。个人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最终结算信息错误时,税务局应当通知本人进行变更;变更后,税务局应当及时办理退税。申报退税时,需提交在中国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最终结算地附近办理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最终结算时,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最终结算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纳税,或者年度最终结算纳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个人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终结算。
总之,综合收入最终结算是其工资、劳动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收入,属于年度税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月为预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当需要综合收入最终结算时,需要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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