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假设A公司)收到客户(假设B公司)开具的一张违约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由于我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对应的生产计划变更,取消了原合同,以此作为未执行合同的违约金赔偿给销售方,我们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专家解答
首先,根据上面案例我们判断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含税金额234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界定的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 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结合上述文件分析,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未执行就终止了,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上界定的价外费用,按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只需向A公司开具收据即可。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较后,根据上述分析,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属增值税应税行为,B公司却错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议,A公司收到开具错误的专票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可以作退票处理或认证后再作转出进项税额,避免发生涉税风险。总之,类似于此类不应开具发票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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