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世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使用在先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而我国采用在先申请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两个原则的利弊
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
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
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四、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
通常做法有三种:
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使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排斥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若同一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日申请注册的,适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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