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甄先生在南部县城两处商贸门市部购买了9瓶飞天茅台,共计2.4万余元,因为需要3件酒,他又在邻近的阆中市购买了9瓶,“南部这9瓶每瓶酒便宜200多元,就找懂酒的朋友看看,朋友怀疑买到假茅台了。”
2019年12月5日,甄先生向南部县市监局投诉,同日,甄先生自行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经李某辨认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
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市监局处罚决定
南部县市监局对涉事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投诉举报人甄先生的投诉基本属实,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嫌侵权的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同时对商家处罚款30000元。
在南部县市监局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甄先生已将涉事商家告上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其购货款总计2.4万余元,并按其购货款的10倍作出赔偿。
8月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当初购买茅台酒的全部价款,驳回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上,卖家辩称,当初向甄先生所售茅台酒系帮朋友寄卖,能说明所售商品的来源,在寄存时审查符合该酒的相关产品信息,未在寄卖行为中获利。
同时,商家认为甄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是以谋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系职业打假。
涉案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由甄先生企服快车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投诉前,甄先生并没有再销售的行为,是法律上的消费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重新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
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此案判决
南部法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对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原告负担1822.5元,商贸部负担101.5元。
“茅台公司认定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也不是茅台公司生产的酒;市监局也认定投诉基本属实,且作出销售价10倍罚款。
怎么就不是假冒茅台呢,不支持消费者10倍索赔?”甄先生已委托律师上述到南充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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