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某某公司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查到,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那么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发票的认定
1、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究竟什么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呢?比如说有的公司明明卖的是手机,开发票的时候却开的是手表;还有一些公司在开发票时开具的数量和卖出去的数量不一致;有的公司在开发票时开具的金额和实际的金额不一致;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明明是卖给了A公司,却把发票开给了B公司,这些都是属于虚开的行为;总结一下,只要是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有一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就是虚开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公司对外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属于虚开,让其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也属于虚开。给大家举个例子:
有些公司为了偷税漏税,不想缴纳真实的税款,减轻一些税务负担,让自己的好朋友在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一些虚假、不真实的发票。在这里,实际上他们两家公司都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是只有开票的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中间人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以赚钱的方式赚取一些手续费,这种介绍他人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刚好知道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缺票,而另一家有多余的票,无形中以帮朋友忙的想法成为了中间人,这种是不懂法所致。但是实际上无论你懂不懂法,收不收取介绍费,一旦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规范市场,依法合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需要了解以上各种虚假开票行为。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