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有财产需要执行的,一般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限应当扣除。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应报总统或法院副院长批准。
延长实施期限的申请,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六月不执行的,执行人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委托法院执行,也可以指示他人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对被冻结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转移保证金、扣押的方式执行。
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拆房屋等。
但是,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预留必要的费用。
在行政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看来,行政机关的具体执行是不当的或错误的,并有权这样做。
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及时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纪律检查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严格地说,
不能出售,因为案件已经发生,赔偿是基于对惩罚的恐惧,可以减轻或减轻的笔悔行为。
公安部门不得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撤销通知。
然后,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以监督案件,并可收集私人刑事检控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检举、控告、检举、移交的材料,应当在管辖范围内及时审查,认为是犯罪的。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的,应当提起诉讼;没有犯罪或者犯罪情节很轻,不需要承认的如涉及刑事责任,不会提出任何指控,并会告知被告人未提出指控的理由。
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没有立案侦查的。
进行调查。
检察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确切理由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提起诉讼,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害人自诉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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