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甚至是一些大公司,当公司负债过重时,股东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一些所谓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取消公司而不进行清算;资本撤出;
3。
4、为了逃避公司债务申请破产,股东往往认为通过上述方式可以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通过上述方式不仅逃脱不了公司的债务,也逃脱不了自己的债务。
1.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公司债务的,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注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不去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公司不清理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不限于认购或实际支付的资本数额。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恶意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股东抽离资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公司成立后股东抽离现金资本;
(2)公司成立后收回已转让财产权的非货币财产;
(3)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四)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公司的。
股东恶意撤资、逃避债务。公司不取消资本,仍然是责任主体。此时,股东只需对公司在抽资本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受公司债权人请求撤回出资的,应当在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撤回出资的责任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股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出资的部分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与原股东应当对不出资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退出应以公司形式逃避责任,如果转让股份前未全部付清,股东仍需为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受让方知道股东未履行支付全部转让股份的义务,也需连带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如果公司仍有清偿能力,则不符合破产条件。
申请破产,不仅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缴纳费、公告费、估价费和审计费等费用,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法院需要对破产原因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破产,或者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使其他裁判不会被宣告破产。所以股东想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责任也是很难实现的,除非有现实的破产原因。
股东应该客观、正确地看待公司的责任。他们不应该认为只要他们注销公司,申请公司破产,他们就不需要承担债务。这既不现实,也不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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