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郭某结、郭某楠和汪某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郭某结、郭某楠、汪某虎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北路1号瑞兴隆市场仓库等地,通过将购买的散装原酒进行装瓶、贴标后,仿冒奔富、张裕等注册商标品牌进行出售,经鉴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共计180余万元。此外,公安机关在瑞兴隆市场仓库等地起获待销售的假冒奔富、张裕系列红酒,价值共计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郭某结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指控的数额不对,称:
“指控的180万元中还有这几年我做正常生意的钱,我卖的假酒大概就三四百箱货,我从2018年年底才开始干的。奔富220元一箱,张裕90或者100元一箱。”郭某楠承认,其为司机,帮助郭某结发货送货,收了郭某结2万元。
汪某虎表示:“我存在侥幸心理,一时糊涂,家里生意也不好,所以就做了假酒生意。我的酒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之前我不做假酒。一瓶酒1元钱加工费,我大概收了1万多。”
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结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楠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汪某虎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并处罚金。
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场宣判,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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