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企业丢失发票需要进行登报声明,现在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的实施,这一要求将取消,具体是如何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自2024年7月8日起,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证明用途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声明的报刊版面。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该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