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先用权是在专利申请前就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了!先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该技术成果应是先用人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如果以盗窃商业秘密等非法方式获得该技术成果则不产生任何先用权,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先用权其实也是一种对抗专利权人的抗辩权,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考虑先用权的问题呢?
1.某人(自然人、法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一项专利权;
2.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创造做好了必要准备;
3.先用者在授予专利权后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4.专利权人认为先用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5.在先实施行为并未构成能够使该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专利优先权又可以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国际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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