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内的各市的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区特派员办公室以及税务局内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手段,改善税收经营环境,按照《国家税收体系深化“分权管理和服务业改革五年工作计划》(2024-2024)” )(水总发[2024] No. 199号),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免税手续的通知》(水总发[2024] 149号)的要求下,以下简称“通知”),我们将更加努力,以优化免税程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立即采取行动的范围

(一)根据《通知》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未处理税务相关事项的纳税人自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时,税务机关可以立即遵循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通知”第1条第2款的情况,即处理了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没有欠款(滞纳金)和罚款,主动清除税款,如果信息齐全,税务机关将立即出具税收证明文件;如果信息不完整,则可以使用“承诺系统”来容纳缺乏处理和税收证明做出承诺后,将立即发布文件。

(三)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的纳税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免税,则税务机关将立即签发清税文件并注销“死者”。债务”,按照相关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了取消税收之前的业务流程

(一)处于非永久性身份的纳税人必须先取消其非永久性身份并完成税收申报程序,然后才能取消税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打印出相应的税收类型和相关附加信息:符合“散装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的情况,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处理:

1.在非永新正常状态下需要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的其他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永新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得税的每月(每季)预付款必须零申报,并且不予赔偿

(二)纳税人无需在取消税收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除协议”。在税务机关完成取消税收后,委托扣除协议将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提交的文件和数据的数量

已实施实名税的纳税人可免除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永新(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永新(副本)和“发票收据”;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营业执照的原决定(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副本);

([四)项目完成证书,验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副本)。

加强和优化减免税手续,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代表,行政和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要求的重要措施。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实施,严格按照财政,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处理有关事宜。

此通知将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