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时,可在当地政府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表政府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根据《关于委托地方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应当在地方政务大厅或者注册大厅设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条(主要是省会城市、地市)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受理业务的,必须填写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的表格(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商标局经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
按照便利原则,综合考虑地域分布、申请数量等因素,确需设立并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理。
扩展信息
如何应用: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1. 选择在“同类商品和服务区”注册的商标品类(范围),每个商标可同时申请10个产品(或服务),10个以上的产品(或服务),国家商标局按100元/件收费。
2.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须提交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征集机构申请的,提供JPG格式的电子文件。
4、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 申请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集体商标使用规则。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使用集体商标的目的。
②使用商标的集团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④商标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
(五)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的责任。
6.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具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标志的使用目的。
②商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和特征。
③商标使用条件。
④商标使用程序。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定的责任。
初审验收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称重审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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