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领域,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专利权和著作权一样,商标权也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这种排他效力必然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早已普遍禁止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
滥用商标权以取得有效的商标权为前提,司法实践中,滥用商标权的主要成因是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该商标权,原因在于商标法规定了若干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不当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一旦权利人取得了其本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商标,其在后行使商标权来主张他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往往构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商标权的滥用可以类型化为以下4种情形:
第一,抢先取得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注是通过注册来原始取得商标权,但取得商标权的方式还包括继受取得,即权利人从第三人处通过商标转让继受取得商标权,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只要权利人主张的商标权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行为便构成滥用商标权。
第二,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保护在先权利具有不言自明的法律依据,通常而言,行使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构成权利滥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体现了保护在先权利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在先权利主要涉及在先商标权、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著作权。
第三,将商品在特定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
商品的通用名称本不得注册为商标。
第四,以囤积为目的注册商标,并通过商标转让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是通用名称,既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也没有抢先取得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但是,从未经营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人不以使用商标为目的,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囤积的注册商标,构成滥用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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