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女朋友逛超市的时候,小明发现有个饼干品牌也叫“小明” 和自己已经注册的“小明”一模一样。这算不算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为了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小明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小明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小明的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因此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超市的饼干在第30类“饼干”商品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和“饼干”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存在权利冲突。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者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也是不可以的哦。
虽然是虚惊一场,不过工作人员也提醒小明:
如果以后真的遇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如果对赔偿数额双方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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