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体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附加信息: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书及其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4)独立生产经营、财务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开发商或出租人支付合同费或租金的,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租金,将租金向承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书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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