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无特殊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理规定,不具备选择性。
笔者建议,设立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加强对57号公告的学习理解,按规定梳理出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主管税务机关将需汇总分支机构做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后,分支机构再凭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57号公告主要阐述跨地区(跨地区,指的是总分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的计算缴纳申报规定。笔者提醒,未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关注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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