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将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无偿捐赠给贫困地区的,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4年第55号)相关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无偿捐赠货物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无偿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増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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