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介绍称,今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
按照党和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
这10项措施包括: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10项措施里,头两项都是与税收协定相关的,那么,税收协定都可以从哪些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呢?
对此,王晓悦表示,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主要是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
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竞争力。
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都是20%,而依据2014年10月签署的中俄新税收协定,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也仅为6%;二是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
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投资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机关产生涉税争议的时候,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
王晓悦表示,我们国家从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在1983年9月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00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两个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覆盖面广泛,体系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有效地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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