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价值以股权份额进行表现的现在,选择股权转让也是稀松平常的。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国家会根据股权转让的流程进行要求规定转让双方遵行相关规定。因此在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相关规定的详情是什么样的呢?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作了明确界定。就此,我们从非居民企业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剖析。
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涉及税项处理有:
一、流转税不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是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的税种
(1)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判断:转让款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为所得税确认的时点;
(2)外币支付或计价的折算方式:企业可选按三种外币折算方式,即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印花税
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
税局备案的时间: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备案。
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
1、基本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条件: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特殊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可能暂时延缓缴纳税款,当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不予特殊性处理。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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