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公司是指从事民用航空器零部件的设计、研发、试验等活动的企业,其产品需要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合格审定,才能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
如果想要注册成立这样的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费用:
第一步,申请设计批准。
设计批准是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PD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资料;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DAS),包括设计保证手册(DAM)、设计保证程序(DAP)等;申请人的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DS)、符合性报告(CR)、试验计划和报告(TP/TR)、飞行手册补充页(AFM)等;申请人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说明书(PS)、质量控制手册(QCM)、检验标准(IS)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不同的设计批准基础,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权益转让协议、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等。
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局方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工作。
局方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
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前项所需的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2B条款第十六款定义,“设计国”指对负责零部件型号设计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如果零部件是在国外/地区设计,那么还需要经过民航局对该国/地区的适航当局的设计批准进行认可,才能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
这一步需要申请人向民航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设计批准证件,如PDA、PMA或CTSOA等;设计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出口适航证(EAC)或出口适航批准标签(EAA);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的,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型号认可证(VTC)或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PDA)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步,申请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是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PC)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资料;申请人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说明书(PS)、质量控制手册(QCM)、检验标准(IS)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确认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后,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专家技术评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件的决定。
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前项所需的专家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步,取得适航批准标签。
适航批准标签是指局方为某一零部件颁发的标签,表明该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每一个零部件都需要有一个适航批准标签,并【【已经检测】】并附在该零部件上。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资料:
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零部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型号、序列号、生产日期等;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证件,如PDA、PMA或CTSOA等;零部件的生产许可证件,如PC、PMA或CTSOA等;零部件的检验记录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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