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条例中,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指出如果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即可按照成本分摊缴纳相关税费。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了税收。

(一)成本分担协议需满足的条件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者对受让的无形资产或餐椅的劳务活动有受益,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者的成本应与受益者支付的成本一致。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的劳务成本分摊协议要适用于企业采购合伙营销策划。

3、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成本分担协议

(二)成本分摊协议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的协议分摊的成本,应该在规定的年度税务结算前扣除 。

2、涉及到无形资产成本分摊协议的,应该按照资产购置或处置想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成本分摊中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年度调整中缴纳所得额。

以上便是成本分摊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企业合理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并合理合法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