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对于近似商标转让,只要我们确保好转让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向商标转让网查询好转让方的基本情况,做好提前准备,监督好近似商标的一并转让,就基本不存在有侵权行为出现,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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