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含视同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抵就是因为出口要退税,而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为了简化手续,就将退税额与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进行一个互抵的过程,就是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相当于退税额的这部分不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而退税额中相当于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的这部分税务机关不用向纳税人退了。

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时,就不涉及出口退税,证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全部被抵顶了,内销的应纳税额还有余额,那么就对于剩余的这部分没被抵顶的内销应纳税额还是要上缴的。

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

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

当期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需要进一步追究造成负数的原因。

需要计算“免抵退”税总限度,并将负数的绝对值与限度进行比对,哪个小,就用哪个数作为退税数。

因为计算的负数应纳税额到底是因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理论应退税额)引起的,还是因为当月突击采购,使得全部进项增加引起的,所以在此要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