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信息表》、《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中国公民港澳永久性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港澳居民)》;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外国人还应提交《临时居留许可》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预先核准名称的投资者名单》(无商号的个体供应商不予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经营业务的,申请人为家庭成员中的主要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登记机关登记;商业登记。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场所变更申请 有新的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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