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规定“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