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的,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此外,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首先,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税务登记应作变更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由此可见,税务登记是否作变更登记,是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是否发生变化。
而税务登记内容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登记事项并非完全一致。
其三,税务登记事项的内容。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其四,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时效。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其五,是否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区分情况。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其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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