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弹幕,最先想到的应该是国内最大的二次元平台bilibili,里面的弹幕往往会为视频增添许多意外之喜,一度成为众多追剧爱好者的“快乐源泉”。
现在很多年轻人看剧时都喜欢打开弹幕,甚至“无弹幕不欢”,因一些有才网友的评论十分有趣,这也成了当下众多网络热门词汇的发源地之一。
就是这样一个有趣的娱乐方式,也曾被人注册过“商标”,只不过没成功罢了。
2017年9月4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35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常理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首先想到的是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所以这就是它失败的原因。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又是什么呢?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
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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