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网购的“剁手党”们都知道,有的卖家销售商品是包邮的,买家只需支付标明的商品价格;也有的商品是不包邮的,买家除了支付商品价格外,还要支付一笔快递费。
对于包邮的商品,卖家开的发票当然是商品价格,可是如果不包邮的商品,就会涉及这样一个问题:
买家额外支付的“快递费”应不应该开票,怎么开票?有的卖家开票金额只是商品标价,不包含额外收取的快递费,理由是:
这个费用是买家付给快递公司的,不是付给我的,所以我没有义务开发票。这个理由是否成立?还得回到“不包邮”交易性质的本身去看。
众所周知,快递商品一般是发件方,即卖家付费,快递公司承运,所谓包邮,不过是把快递费一并计入了商品价格;而不包邮,不过是将快递费与商品标价分别列明和收取而已。
买家不会因为不包邮就直接向快递公司支付费用。
换言之,包邮或不包邮,买家也只与卖家有交易,而和快递公司没有交易。
买家支付的所谓“快递费”只是卖家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价外费用,当然应当由卖家一并开具发票。
可见包邮与不包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需要就收取的全部费用计算增值税和确认营业收入。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销售某商品,在网上标注单价1000元,销售每件商品的快递费为20元,A销售商品10件,应作出如下会计处理:
(1)假设包邮,则A取得货款价税合计共1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发出商品的快递费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共200元:
借:销售费用200
贷:银行存款200
(2)假设不包邮,消费者每购买一件商品需要支付邮费10元,则则A取得货款价税合计共计(1000+10)×10=1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40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29
发出商品的快递费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会计处理与包邮的情况相同。
现行税法规定也支持这一结论:《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以上两条,卖方对不包邮的商品应当就收取的全部费用开具发票。
如果卖方开票只开商品标价,无疑是“缺斤短两”,有可能是因为对税收和发票的相关法规不了解,也有可能是明知故犯,意图通过在发票上少开金额打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的如意算盘。
从买家的角度看,支付的费用中只有一部分取得了发票,显然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障,如果买家是企业,还会面临支出无法全额入账的问题。
在此提醒广大电商买家:如果收到的是这种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缺斤短两”的发票,买家有权要求卖家重开、补开,如果卖家仍然以“不包邮”为理由拒绝,买家可以通过12366热线或卖家主管税务机关检举受理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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