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
企业或个人投资国债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债属于金融商品,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是需要交增值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销售额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从国债转让收益的确认看,转让国债时,即使没有到国债付息时间,但转让方也要自购买方收到持有期间应收的利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国债利息的收入性质。
因此,转让国债时,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不应包括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
另外,对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国债,其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例如:某公司2012年6月10日从证劵交易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款10.2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2016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
2016年4月30日该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取得价款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计算如下:
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
持有天数=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
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
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为:
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国债取得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个人购买国债在未到期之前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债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个人转让国债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持有到期的个人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仍然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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