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日趋复杂和多样。但很多中小企业囿于知识产权实务管理经验不足、资源缺少的困境,往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
1、在检索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不要求优先权),不需要任何单独的请求,EPO就会对其进行加速检索。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获得扩展的检索报告。而对于非第一次提交的申请(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请求加速,EPO也会尽早发出扩展的检索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优先权,只有在申请文件足够完整、可以供EPO撰写扩展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PACE的规定进行加速检索。
在出现下述情况,如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申请、或者需要随后提交部分说明书或附图、或者需要随后提交权利要求书,就不可能使用PACE加速。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如果必须依据EPC细则第62a、63或64条的通知,则只有在收到申请人对该通知的回复或时限过期后,才有可能撰写检索报告和意见,才可以根据PACE加速。
2、在审查阶段利用PACE加速
对于“直接欧洲路线”的专利申请,原则上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然而,为了提高效率,申请人最好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
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同时要求加快审查;或者是在收到扩展检索报告、申请人对检索意见进行回复时,一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uro-PCT)而言,原则上申请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请求加快审查。
然而为了尽可能地高效,最好是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请求:在专利申请进入到欧洲阶段时,或者和对在EPC细则第161(1)条下请求的WO-ISA、IPER或SISP的回复一起。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下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就意味着形式审查、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和(或)实质审查都请求加快。
3、放弃Rule161/162通知
即使提交了PACE请求,欧专局仍会遵守EPC中Rule161和Rule162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不能启动补充欧洲检索或实审进程。鉴于此,申请人如希望加快进程,可以考虑放弃Rule161/162通知的权利。
4、PPH
PPH即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近些年比较热门的一个加速程序。中国和欧洲虽然还没有直接签署PPH协定。但是,中国和欧专局都是IP5的成员,自2014年1月6日起,可以基于中国在先申请的积极审查结果,或者中国专利局做出的积极的PCT工作结果来加速欧洲申请的授权。基于IP5向欧专局提出PPH请求的要求类似于目前各国的PPH请求程序。
申请人无论选择上述哪一种方式来加速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的进程,都需要综合考虑其利弊。比如说如果申请人选择PPH程序,则需要将该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与相关国家的权利要求范围相同,这可能会导致不理想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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