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证明其变更、转让、续展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的证明文件。一经核准,不重新发《商标注册证》。只有当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才能体现出该商标当前的专有权人。因此,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破损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二、申请文件
1、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时,申请文件应该明确申请补发的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的具体类型。
2、商标发生过多次变更、转让或续展的,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地址。
3、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
4、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
5、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三、申请人
1、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商标注册人。
2、商标权利人名义或地址发生了变更,且已经办理了商标变更申请手续的,可核准补发相关证明的申请。
3、申请人为商标的受让人且商标转让申请正在审查中的,应等待转让核准并公告受让人取得商标权后,再申请补发相关证明。
四、商标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一般应为有效状态。
五、审查结论
1、不予核准的5种情形
经审查,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称不符的。
(2)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已被核准,短期内重复提交相同内容的补发申请,且在先提交的已被核准的。
(3)商标已失效或者注册申请流程已结束而未核准注册的。
(4)未明确变更、转让、续展具体业务类型和情况的。
(5)其他不应核准补发的情况。
2、核准补发证明
经审查,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完全符合规定的,商标注册部门予以核准,发给注册人相应的证明。
六、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
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才能体现出该商标当前的专有权人。因此,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破损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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