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首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的申请日期,该申请日期为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五、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 时,该第一次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已经授与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均不能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条件;
六、无论是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申请本国优先权,均要要求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如果后一申请超出了前次申请的主体,不享受优先权,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请优先权;
七、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也允许其分别享有优先权日;
八、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专利申请的种类,其优先权不受影响,只要后一次申请的主体与前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九、在我国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还必须满足后次申请人是前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
十、申请优先权必须在申请权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申请具有优先权的专利的申请人应遵循优先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书面陈述,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没有书面陈述或没有提出申请如果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则应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即专利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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