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六年的我来说,对于知识产权行业是既爱又恨,爱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着千万企业或个人的智慧财富,恨的是你千方百计的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知识产权而总有人想不劳而获、弯道超车。
对于这些乱象其实我是很抵触的,从而引发了很多深思,下面我们来看下关于撤三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对于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的企业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者或者经历过商标被撤三都了解,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直白的意思是:
商标从注册公告起满三年,而专有权人没有进行商标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要求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从而可以自己申请注册或者他人申请注册,形成商标二次合理利用。商标的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而本质是使用,所以国家局商标法明文规定对未使用超过三年的商标,任何人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案例:
1、国内某知名企业,花巨资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培育出一个知名商标(曾经受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而近期发现此知名商标被他人在白酒和饮料上被人抢注。
然而及时向知识是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结果没有异议成功,被对方成功抢注。
没有异议成功的理由是:商标局认为在不同的服务或产品上,不属于类似商品。
之后抢注人联系该知名企业要售卖其抢注的知名商标,要价500万,但是被企业拒绝了。
据该企业透露自从企业知名度越来越高后,商标被抢注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自己企业在维权的道路上也是欲哭无泪。
2、在一次某市的企业商标保护研讨会上,一位代表向与会专家提出一个问题:前两个月,我们公司接到商标局一个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在两个月内提供我们三年来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不提供或没有证据商标就会被撤销,我们及时提供了正在使用的相关证据,并按要求交给商标局,想不到的是,这个结果还没下来,还是这个人又连续两次换代理公司,多次提出撤三申请,搞得我们疲于应对,正常工作受到了极大干扰,请问如何处理。
专家只能建议该企业准备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后经查实,此人是竞争对手)。
上述案例大家可以看出,守法企业,无论大小在商标上都付出了艰辛和你离,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被逼在45个类别全面注册,而全面注册后又可能因为三年未使用面临被撤三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商标满三年后就需要再次重新注册,来保证商标的安全。
全类注册不仅安全没有保障而超过三年商标就存在风险,还造成了大量的闲置商标。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效的商标注册量已经超过3千万,而使用的商标估计不超过百分之15。
总结闲置商标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商标交易。
以商标交易为买卖的企业活个人,这种群体会大批量的注册商标和抢注商标,然后进行买卖,所以造成大批量商标闲置。
2、全类别注册。
企业创立之初就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把品牌全类别注册,但是后续使用可能涉及不到很多类别,所以造成商标闲置。
3、布局保护。
企业拥有一个好的品牌后,就会根据自己的品牌注册大批量近似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被抢注或者被仿,导致大量商标闲置。
以上的三种情况,导致了商标大批量的闲置,不仅影响市场正常的品牌秩序,也增加了新企业在商标品牌保护时,很多名字难以注册的局面。
商标是企业品牌最权威的法律保障,也是企业在商海屹立不倒的保证,所以说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命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对此,作为知识产权人有以下建议:
1、严格执法,加强商标使用的要求。
从严执行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条款,可以参照美国商标申请的商标注册使用原则,要求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出具商标的使用证据,或真实理由和意图,如果未提供合理使用证据,应予以驳回。
同样在商标转让时也应要求出具商标详细的使用情况,及受让人对于商标使用的证据。
2、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时,应当遵循《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知识产权采取“最低保护原则”和“更宽范围保护”的精神,淡化“驰名商标”色彩,增加“公众知晓”和“公众熟知”商标的具体条款,强化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更宽范围的保护力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在《巴黎公约指南中》对公约六条之二解释为“不准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他人已使用或者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个底线,超越了这个底线就应当禁止。
前面说过,商标是企业的权威性法律印记,这个印记是企业劳动智慧的结晶,是企业的金字招牌,享有在先权利,应受宪法和专门法律的保护,如果允许其他企业在完全不同商品上使用,等于抢夺别人果实,对企业是伤害和不公正,市场上就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市场上那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倒卖商标注册证的行为就是例证)。
建议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对在不同类别上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从严掌握。
对未注册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只要异议人能提供出在先权利及使用的证据,异议就应当成立,这样也能减轻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企业也不需要在四十五个类别反反复复注册自己的商标,减轻企业的负担,真正做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使商标概念回归到法律本意的正确轨道上。
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援引的“正当理由”除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单、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之外,在实践中有种情况建议也视为正当理由。
如一些知名企业花重金在报纸、杂志及公众媒体上征集到的商标名字,既有显著性,又有独创性,享有在先权利,并通过使用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了保护这个权利,企业在A类别注册使用的同时,又在其他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如遇撤销防御注册商标时,只要企业能提供出在A类别使用的证据,建议也视为正当理由。
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中,虽然《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都有明确规定,在六十五条中“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关于“附送证据材料”之条件比较慎重,审案时有据可查。
在六十六条中“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在现实操作中,申请人仅凭“据调查”“查阅资料”“跟踪广告”等情况,以单方面的措辞为理由,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可提出撤三申请,简单一个理由够企业忙乎一阵子(前面提到的撤三案情),随心所欲提撤三,碰运气,能撤掉就得利,撤不掉无所谓。
因此,建议对六十六条中的撤三申请人也要有限制,比如,对同一个商标反复提撤三或大批量提撤三的申请人,可标注为异常行为,划入征信名单,审查员在审查这些案件时要慎重处理。
又如,申请人要有营业执照或经营执照(自然人),申请中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事实来说明撤三的原因,体现出以使用为目的或其他合法、合理目的的撤三行为,这样对申请人设一限制,免得滥用这个权利,杜绝任意性,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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