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aj”(Air Jordan,中文名:飞人乔丹)系列球鞋,大部分的体育爱好者可能都不陌生,它是美国耐克公司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球鞋。而位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享有“乔丹”注册商专用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两件因销售“aj”球鞋但标注“乔丹”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酷买网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aj”球鞋时使用“乔丹”是基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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