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翩然而至,空气中弥漫着维权的味道。但有形有质、真金白银的货物资产,大家都很重视维权;无形无质的知识产权,大家却很容易忽视。

事实上,知识产权也是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样不可小觑,权益被侵犯,一样将带来重大的损失。知识产权维权势在必行,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一:“好声音”系列商标注册无效

案情:2018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19件“好声音”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19件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本案原告浙江蓝巨星(浙江卫视下属传媒公司)、被告商评委、第三人荷兰塔尔帕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这19件“好声音”系列商标无效宣告由荷兰塔尔帕2016年向商评委提起,商评委裁定认为其中6枚诉争商标与荷兰塔尔帕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枚诉争商标违反“代理人抢注”条款,全部19枚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遂宣告19枚注册商标无效。浙江蓝巨星不服商评委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蓝巨星好声音”与引证商标“the Voice of及V手势图”在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在缺乏其他连接因素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近似。但是浙江卫视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中结合使用了“The Voice of China”、“中国好声音”和“V手势图”,并未加以区分,相关公众会认为几个要素之间存在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便大部分公众会认为“中国好声音”与浙江卫视关联,这种后果也不能印证节目名称归属,而是“反向混淆”。考虑到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产生混淆,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违反28条并无不当。

案例二:“奥普”实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案情:1月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奥普”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获得一审胜诉。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奥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极富盛名的照明、取暖、排风一体机(浴霸)生产和销售企业。同年9月4日,奥普公司申请在第11类“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照明、取暖、排风一体机”商品上注册第730979号“奧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于199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至今有效。

广州傲马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傲马公司”)于1999年11月1日申请并于200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第1475893号“奥普”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2010年10月25日,该商标转让给第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现代新能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13日。

奥普公司以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等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2016年6月15日,商评委作出[2016]第52306号《关于第1475893号“奥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奥普公司对被诉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商标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获准注册,奥普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事由是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且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是2016年6月15日,故2001年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溯及力;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傲马公司申请诉争商标不具有正当理由等情况,推定诉争商标注册构成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

最终,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及经济个体对于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做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企服快车的观念深入人心。

那么,一旦被侵权,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呢?

专业人士认为,知识产权是企业和经济主体的生命线,知识产权不是我们可以轻易突破的,对一个有作为的企业,应该构筑自己的知识产权界,否则很难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做好维权,首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布局,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在产品设计、投产上作相应规避,对于自主开发的新产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申请专利保护等等;其次,当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最最重要的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专业知产顾问配合,理清自身知产体系,规划知产发展,既能未雨绸缪,一旦发生侵权,他们能提供专业的意见,并以专业的操作,保证企业知产不受侵犯,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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