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黄渤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申请注册的“黄渤酒庄”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商标系第24107562号“黄渤酒庄”商标,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商标权人为王某。
2018年7月5日,黄渤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黄渤的在先姓名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渤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黄渤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前已被“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黄渤酒庄”组成,其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系出自黄渤的酒庄或与黄渤存在特定联系。尤其是原告与黄渤的户籍地同处山东省,其在2017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对黄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黄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损害了黄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有关“黄渤”系“黄渤海”简称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争议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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