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采取初步审查制,下面从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审查范围两个部分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初步审查的基本原则
1、保密原则
实用新型申请一旦公开即表示该申请为授权专利,从提交申请文件到授权决定期间,审查员具有保密义务。
2、书面审查原则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授权通知书等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电子文件形式发出。
3、听证原则
作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时,要让申请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员在做出驳回决定之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4、程序节约原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可能有多个缺陷,审查员在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尽可能一次性指出所有缺陷,以便申请人在补正时一次性克服所有缺陷。
二、初步审查的范围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①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
②文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③撰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④文件是否在规定期限提交等。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关于申请文件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主要涉及下面几点:
①是否为不予授于专利权权的主题;
②是否符合对专利法第二条中实用新型的定义;
③实用新型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公开是否充分;
④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并且清楚、简要的概况技术方案;
⑤对新颖性、实用性的审查;
⑥权利要求书是否满足单一性;
⑦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
⑧是否属于禁止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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