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实际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致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包括了销量流失、价格降低、成本增加所带来的利润损失等。实践中,实际损失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实际损失=侵权数量(流失销量)×单位利润(合理利润)
侵权数量可推定为:权利人流失销量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量,而合理利润一般而言根据净利润确定,依不同案情可以根据营业利润、销售利润、毛利润确定。
合理许可使用费实质为前述计算方式,但因其实践中较为广泛使用,且较易证明,故需单独说明。合理许可使用费是指著作权人在发现他人有对其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前曾将作品善意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
在主张合理许可使用费时,当事人应当举示许可使用合同、付款凭证、履行情况等证据。此外,还要说明许可使用合同与被诉行为之间的可比性,许可使用费用的合理性以及行业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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