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中,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对于维权者是很重要的。本文就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三类纠纷案件中的起诉资格规定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商标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专利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专利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利害关系人”,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作出了解释,即“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同时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三、著作权案件中的起诉资格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身份即原告身份单独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在著作权人不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的,此时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起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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