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对于商标的日常使用。企业必须时刻留意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可别小看了这些使用证据,如果以后遇上如下场合,那么将派上用场。
一、和他人同日申请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如果我们和他人在同日申请注册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想注册成功,就必须向商标局提供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自己越早使用该商标,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二、注册商标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我们就得向商标局提供该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三、驳回复审中提供使用证据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将对挽救商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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