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上没有引证禁止性条款,仅仅引证的是近似商标,建议视情况申请驳回复审。但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方面,很多申请人都会有很多、很多疑问,明明不相同,为何说近似?接下来就让企服快车商标的小编带读者朋友一探究竟。
(1)、我们百姓间讲的相同或近似与商标行政机关法律术语上的相同或近似存在较大差异。
(2)、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判断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尺度,只能跟着感觉走。
(3)、驳回文件与驳回复审文件的审查部门也不一样,驳回文件是商标局审查业务部给出的结果,而驳回复审文件却是商标局商标评审业务部给出的结果,二者的审查标准机制、方式不同,结果或许就不相同。
总结:商标驳回复审是对注册申请程序的延续,原申请日期予以保留,而放弃驳回复审进行重新注册属于新的申请日期,难免“起个大早赶个晚集”排在别人后面。当然,有些申请人特别机智,遇到驳回或部分驳回后,结合引证的商标,有针对性的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一边申请驳回复审占住原申请日期,一边又重新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号称斗智斗勇、不无道理。只要是自己想要的,就努力争取吧。
因此,对于核心商标、重点商标,在不违背《商标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若已真实投入市场公开、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商业宣传使用的商标,本人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必要的时候驳回复审、重新注册、撤销三年不使用、中止审查请求等“组合拳”齐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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