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很多人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万事大吉了,只要保证每10年提出一次商标续展申请,这个商标注册专有权就永远的属于自己。事实上,并非如此,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不容易,很多创业者把主意打到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身上,如果这个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还没有被使用的话,就可能会被提出撤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只要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个人或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那么当商标持有人遭遇撤三时,应该怎样应对呢?
当收到商标被提撤三的通知之后,企业要积极应对,应该尽可能地证明自己在三年内使用过商标,并没有连续闲置商标超过三年,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材料予以驳回: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公司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如果部分商标持有人没有保存商标证据的习惯,或者仅仅只是申请注册并不使用商标,等到想要进行商标撤三答辩时就很难成功,最终不得不将自己注册的商标拱手让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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