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遵循怎么申请怎么使用的原则,但因很多企业对这个原则的认知不是特别有意识,最高院也相应出过一些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商标权人在规范、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改变显著特征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使用。包括在名片上的使用、办公场所上的使用以及发票上的使用都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保护好使用了商标全称的相关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检测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做好证据留存,避免撤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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