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大润发”最近却被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的与之极为相似的“大润发玛特”所困扰……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简称好又多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成公司)的商标不予注册行政纠纷案。
本案“大润发玛特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好又多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
2016年1月,康成公司以恶意抄袭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模仿其“大润发”系列品牌创意为由,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提出不予注册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康成公司的不予注册理由成立,异议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好又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原告好又多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大润发玛特及图”与引证商标“大润发”在整体外形、商标含义、呼叫及显著性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二、诉争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具备了商标注册要求的显著特征。
三、诉争商标为原告独创且是经过合理合法的流程申请注册的,不会侵犯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北京知产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辩称: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其坚持被诉裁定的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康成公司当庭陈述意见称:
一、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法律正确。
三、原告所称诉争商标显著性极强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且诉争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市场上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四、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知第三人使用即注册在先仍复制临摹本案的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足以显示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不仅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五、已有在先涉案商标及原告相关判例,宣告诉争商标恶意抢注无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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